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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7-30
淄博养犬人注意!7月1日起养犬要办证啦!附办证流程~

《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》已于7月1日起施行。即日起,淄博养犬人,养犬要办证,遛狗要牵绳!

那么,如何办理养犬登记证呢?来看看这篇文章就知道了!

办证须知

一、重点管理区内,一户一犬(非烈性犬)。

1、申请人身份证(本市户籍人口、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)或本市居住证。

2、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。包括:“房产证(不动产证)、购房合同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。

3、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、联系方式;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;养犬用途说明;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;养犬管理制度,专门场所、安全圈养设施等(拍照上传)。

4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。

5、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、左侧照、右侧照。

二、一般管理区内,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。

三、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。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,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;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。

四、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,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,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。

五、养犬人变更住所、联系方式的,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。

六、需要变更养犬人的,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。

七、犬只死亡、走失、送交留检场所的,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,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。

认证流程

第一步:犬主在【68宠物】APP上提交(犬主身份信息、地址信息、犬只照片、品种类型等,扶助/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,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);

第二步: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;

第三步:审核通过后,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;

第四步: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、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,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;

第五步:养犬登记办理成功,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。

文明养犬你应知,热点问题“蜀黍”答

1问:什么犬能养?什么犬不能养?

答:1.全市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。55种烈性犬名单如下:

2问:烈性犬饲养有什么要求?

答: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,应当圈养或者拴养;确因免疫、登记、诊疗需要进入重点管理区的,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,并用犬绳(链)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、犬笼。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。已经饲养的,养犬人应当自2022年7月1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。

3.已经公布重点管理区规定范围的区县

张店区: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、车站街道办事处、和平街道办事处、公园街道办事处、科苑街道办事处、体育场街道办事处、湖田街道办事处(不包括淄博市东部化工区)等区域为张店区养犬重点管理区。房镇镇鲁泰大道以北、滨博高速以西的区域为张店区养犬一般管理区,房镇镇其他区域为张店区养犬重点管理区。

博山区:北至北山路,西至西过境路,南至南过境路(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),东至张博路-珑山路(夏家庄段)-东外环-荆山中路-五岭路-执信路-文姜路(窑广段)-石炭坞西路为博山区养犬重点管理区。除重点管理区外,博山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

临淄区:主城区南至乙烯路,西至辛化路,北至齐盛路,东至淄河西岸,主城区域外的其他居民楼生活区为临淄区养犬重点管辖区。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

桓台县:红莲湖大道以北:北至东陈路,东至淄东铁路,南至红莲湖大道,西至唐华路。红莲湖大道以南:北至红莲湖大道,东至涝淄河,南至果里大道,西至红莲湖景区西边界及鸿嘉星城西边界为桓台县养犬重点管理区。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

↑红色区域内为桓台县养犬重点管理区

沂源县:北至人民路(包括人民路以北已建成居民小区),西至华源路,东至兴源路,南至沂河路为沂源县养犬重点管理区。除重点管理区外,沂源县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

4问:对养犬人有什么要求?

答案:1.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,无虐待、遗弃犬只记录。

2.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,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。这就意味着,不管有多少套房子,每一户籍限养一只。多户群租的情况下,该房住所内也只能养一只并且需经过房东同意饲养。

3.今年7月1日本条例公布前,重点管理区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,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,可以继续饲养,并要依法办理犬只登记。

5问:标识(牌)毁坏或养犬人信息变更了,怎么办?

答:犬只免疫证、养犬登记证、登记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,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申请补办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、注销登记:养犬人住所地址变更的;犬只出售、赠与、转让他人的;放弃饲养犬只,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;犬只丢失、死亡的。

6问:母犬繁殖下来的幼犬可以继续养吗?

答:犬只生育幼犬的,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,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,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饲养。

7问:外地来的犬只进入我市有什么要求?

答: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,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,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。遵守本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规定。

8问:发生犬只伤人了怎么处置?

答:犬只袭人警情,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《关于规范做好犬只袭人警情处置工作的通知》要求做好相关现场处置工作。

9问:《办法》施行后,市民文明养犬有哪些注意事项?

答: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;不遗弃,不虐待犬只;饲养犬只勿扰他人,和谐邻里。用不长于二米的犬绳(链)牵领,并随身携带工具,即时清除犬粪;在楼道、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所主动避让他人。

10问:如何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?

答: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,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,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。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:3180239。